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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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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飞书用户5719
2024年11月6日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科 学 数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国办发〔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17日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科学数据
主要包括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
科学研究活动
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
第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